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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211835350 於 3-5-2011 11:26 編輯
嗯嗯
為了眼前小小利益而斷送自己前途和信譽 , 值得嗎?
欺詐及勒索
(1)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(不論該欺騙手段 ...
愛玩樂 發表於 3-5-2011 11:08
此條例於此案並不適用,所有網絡罪行絕大多數都依不誠實使用電腦條例
請參閱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
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
(1)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 目的 而取用電腦─
(a) 意圖犯罪(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);
(b)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(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);
(c) 目的 在 於使其本人或 他人不誠實地獲益(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); 或
(d)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(不論是在 取用電腦的 同時或 在 日後任何時間), 即屬犯罪,
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 可處監禁5年。
但必須從第1款引致第(2)項才可入罪
(2) 就第(1)款而言,
“獲益”(gain) 及“損失”(loss) 的 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 其他財產上的 獲益或 損失,
亦擴及屬 暫時性或 永久性的 任何該等獲益或 損失; 而且─
(a)
“獲益”(gain)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 獲益, 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 獲益; 及
(b)
“損失”(loss)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 損失, 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 損失。 (由1993年第23號第5條增補)
覆番寶之,你認為我犯法即管報警吧,唔係報左警咩?
即管來吧,收ac者無因呢件事受到因我可能會爆ac既任何金錢損失,
我由此至終都話email唔係我手上,你無法證明我有方法令到收ac者會被我爆ac又蒙受損失
你點告都告我唔入,你要有辦法證明我有呢個pw至得,無既話,你點告我都無用
我無,就無法令到對方既ac被爆從而有意圖獲益或意圖令對方損失
大把人收過我野,包括你講既事主,佢收過我大量裝,有晒入數紀錄,
要熟刑事罪行條例,我熟過你
仲有,你見我都唔玩,你慢慢嘈飽佢,我無犯法你點報警都鋤我唔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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